商标使用_“妖股刺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11600号“妖股刺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08号

       

      申请人:昌邑市秀泽网络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1600号“妖股刺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刺客”二字并非贬义词,正常使用环境下略带神秘,日常使用并不会给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妖股刺客”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