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anons 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49098号“Canons 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33号

       

      申请人:英国开能教育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9098号“Canons 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714号“Ca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撤三申请书首页、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供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且申请商标外文“Canons Park”与引证商标外文“Canon”构成文字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