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6553号“GREAT LAKES
GELAT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17号
申请人:GREAT LAKES GELATIN COMPANY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6553号“GREAT LAKES GELA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1931号“GREAT LAK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