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93031号“荧星梦剧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52号
申请人: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3031号“荧星梦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0773号“荧星梦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不会引起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共存声明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不判为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