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968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12号

       

      申请人:广东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委会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6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系云南省政府的旅游产业之一,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部分与佛像相近,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