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浙东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63443号“浙东一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44号

       

      申请人:慈溪市同心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3443号“浙东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4554号“浙东 ZHE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同属一个类别,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申请人对其申请与注册是主观善意性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831号“浙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5599号“浙东 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02509号“浙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浙东一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部分“浙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糖;糕点;蜂蜜;面包干;肉馅饼;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糖;糕点;面粉制丸子;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