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善臻壹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52948号“善臻壹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50号

       

      申请人:许昌臻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2948号“善臻壹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2527号“善臻 SANGZ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案件审查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善臻壹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善臻”,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