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妈妈咪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5487761号“妈妈咪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49号

       

      申请人: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487761号“妈妈咪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7586号“妈妈咪鸭手擀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0370号“妈妈咪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异议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获得荣誉、《妈妈咪鸭》营销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10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妈妈咪鸭”,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动物寄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