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72951号“华纬 WARP.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87号
申请人:海宁经编园华纬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2951号“华纬 WARP.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2617号“WUTU 舞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19091号“WARM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65818号“金华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78997号“华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宣传册、展会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布;纺织品毛巾;床上用毯;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华纬 WARP.WAY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