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015858号“SO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132号
申请人:广州名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5858号“SO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55189号“趣及图”商标、第6383102号“SO by SOFITEL”商标、国际注册第818219号“SO BOUTIQUE”商标、第15415095号“S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到期未续展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未过有效期,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评估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广告;替他人收集(它们的运输除外)化妆品、人体护理和卫生制品、香料制品、餐桌和家庭艺术品、首饰、服装、皮革制品、行李、包括床绷和床垫在内的家具、照明设备、书籍和报纸,信息、声音和图像载体、游戏,包括计算机游戏、及玩具、固体和液体食品、含酒精的和不含酒精的饮料,以便让消费者们看到并便于他们购买到这些产品;商业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趣”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趣”,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SO”,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SO”与引证商标四“SO”,字母构成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