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90724号“花语HUA 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901号
申请人:深圳市花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0724号“花语HUA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0023号“花语 FIOWER'S SONG”商标、第1357628号“花语”商标、第1357629号“花语及图”商标、第31829123号“花语”商标、第31833662号“花语及图”商标、第10583597号“花语荟及图”商标、第33689418号“花娪”商标、第14273124号“华御棠 炙润五脏 美丽驻颜 HUA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花语”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