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AZAN HELICOPTERS RUSSIAN HELICOPTERS JS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8151号“KAZAN HELICOPTERS

    RUSSIAN HELICOPTERS JS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34号

       

      申请人: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KAZAN HELICOPTER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8151号“KAZAN HELICOPTERS RUSSIAN HELICOPTERS J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378805号“HELICOPTER 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3013号“RUSSIAN HELICOPTE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5847号“RUSSIAN HELICOPTE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1353013号“RUSSIAN HELICOPTE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5847号“RUSSIAN HELICOPTE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1353013号“RUSSIAN HELICOPTE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5847号“RUSSIAN HELICOPTER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中虽包含“RUSSIAN”英文单词,且“RUSSIAN”是俄罗斯国家名称,但由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系申请人公司名称,且申请商标已在外国获得注册,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所包含“HELICOPTERS”的中文含义并没有表明申请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任何内容和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取得了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共存协议书、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因未经公证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已经在俄罗斯获得注册。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六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英文“KAZAN HELICOPTERS RUSSIAN HELICOPTERS JSC”文字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英文“RUSSIAN HELICOPTERS”,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航空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HELICOPTERS”与引证商标三英文“HELICOP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筝、游戏套环、运动球类球胆、摇摆木马、九柱戏木柱、九柱戏器具、台球杆、体育活动用球、滑梯(玩具)、游戏用筹码、桌式足球桌、游戏用弹子、运动用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英文“KAZAN HELICOPTERS RUSSIAN HELICOPTERS JSC”文字包含了引证商标五英文“RUSSIAN HELICOPTERS”,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车辆维修站”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车辆维修站”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英文“KAZAN HELICOPTERS RUSSIAN HELICOPTERS JSC”文字包含了引证商标七英文“RUSSIAN HELICOPTERS”,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站”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KAZAN HELICOPTERS RUSSIAN HELICOPTERS JSC”和图形构成,其中“RUSSIAN”、“KAZAN”为俄罗斯及喀山,系申请人所在国家及城市,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整体上具有明显有别于“RUSSIAN”、“KAZAN”国名及地名的其他含义。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商标俄罗斯的注册信息等证据可知,申请商标已在俄罗斯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HELICOPTERS”可译为“直升机”,用在“航空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或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进而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16、28类复审商品及第37、39、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