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18293号“EELLM•MISS YI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85号
申请人: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8293号“EELLM•MISS Y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1410号“毅踏鞋服yita及图”商标、第16219730号“衣塔YI TA”商标、第35367956号“依她YITA”商标、第27015637号“宜他YITA”商标、第25765362号“宜她YITA”商标、第34103515号“易塔YITA”商标、第27391358号“绎踏YITA”商标、第33331258号“蚁塔YI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经过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体店面;产品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EELLM•MISS YITA”,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