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79532号“邦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92号
申请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9532号“邦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分别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5984号“邦道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0930号“邦之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和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仲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