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景坤科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10208号“景坤科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100号

       

      申请人:北京景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0208号“景坤科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4900号“景坤”商标、第36137366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景坤科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与引证商标二“K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景坤科技”与引证商标一“景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