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19494 -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98号 - 申请人:超骏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194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98号

       

      申请人:超骏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51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在1997年就获得图形系列商标(商标号:1042241、10493803、15376139、国际注册第1436568号)在第9类的注册,申请商标为其图形商标的延伸。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早已在相关领域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436568号“TORJAN及图”商标经过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内在涵义,其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苑雪梅
    姚继莲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