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54275号“趣玩 少年强I&P趣玩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184号
申请人:无锡挑战者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4275号“趣玩 少年强I&P趣玩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5595号“趣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95006号“趣玩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11510号“趣玩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07001号“趣玩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84502号“趣玩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63881A号“玩趣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961930号“趣玩麻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922078号“东方趣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现处等待评审应诉中,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七、八均含文字“趣玩”,且与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玩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