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响水谷 饮用纯净水 XIANGSHUI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07109号“响水谷 饮用纯净水

    XIANGSHUI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186号

       

      申请人:郧县荣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7109号“响水谷 饮用纯净水 XIANGSHU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啤酒;果汁;汽水;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项目的复审申请,只针对“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项目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独创而来,寓意丰富深远,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虽含有“响水”二字,但与其他文字组合是一个整体,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整体并非指向县级以上的区域地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果汁;汽水;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啤酒;果汁;汽水;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响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