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818号“CANDELA
Science.Results.Tru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347号
申请人:CANDEL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818号“CANDELA Science.Results.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6012号“康電CANDE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87859号“CONDE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65726号“烛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61814号“SCIENCE.RESULTS.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为申请人关联企业,其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商标共存同意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充电电源及其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激光器、具有电容充电电源的医用激光器及其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激光器(用于皮肤科手术中包括去除纹身、脱毛、痤疮疤痕治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CANDELA”与引证商标一中的“CANDELE”、引证商标二“CONDESA”字母构成、排序相近;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Science.Results.Trust.”与引证商标四“SCIENCE.RESULTS.TRUST.”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未附公证认证件,故我局对此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