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1059000号“SALE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211号
申请人:赛麟国际汽车公司(原申请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059000号“SAL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于2017年11月13日转让至赛麟国际汽车公司名下,国内接收人为许燕妹。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1957号“普林格SALEEN”商标、第12050783号“SAL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分别见于《商标公告》第1583、1687期),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8245A号“SALEEN”商标、第18338227号“SAL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七)已获准转让至赛麟国际汽车公司名下。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28195号“SAIL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69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943号“时林SALIEN及图”商标、第1481814号“时林SALIE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35期),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8245号“SAL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权利人归于同一,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