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助融贷ZHURONGDAI.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15597号“助融贷ZHURONGDAI.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402号

       

      申请人:上海升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015597号“助融贷ZHURONGD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0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宣传照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主营业务设计的独创性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助融贷”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请求秉持审查一致原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易被理解为“帮助融资、贷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