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E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49159号“TEN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93号

       

      申请人:百瑟普瑞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9159号“TE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2906号“TENON”商标、第17025156A号“TENON”商标、第24340653号“TENON 亚太天能 指为锁住家的安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显著部分、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维持其在报警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的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NOR”与引证商标二“TENON”、引证商标三“TENON 亚太天能 指为锁住家的安全”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TENON”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