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木棉花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43008号“木棉花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92号

       

      申请人:上海崇明木棉花开手工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3008号“木棉花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2776号“木棉花又开了及图”商标、第37102075号“木藍花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2096号“木棉花开Mumianhuakai”商标、第5448646号“木棉花”商标、第11587562号“木棉花及图”商标、第5866302号“木兰花开”商标、第14591527号“木棉花生及图”商标、第18620370号“木棉花语”商标、第30599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细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0年1月27日,现在续展期内;
      2、引证商标七、八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木棉花开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相混淆。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