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711号“IPF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734号
申请人:PROTOCOL LAB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8711号“IP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真正所有人。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9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了商标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恳请综合考虑上述理由,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上的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关于申请人和申请商标的介绍;申请商标在美国注册信息;有关IPFS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服务,即,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主页和网站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