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OC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833号“ENTEROC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169号

       

      申请人:SOFAR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833号“ENTEROC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向WIPO提交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限定请求,经过限定后,申请商标所有指定商品仅与“肠疾病”相关,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此外,申请商标为无含义的臆造词,其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外文“ENTEROCID”组成,其具有“肠酸”的含义,若将其使用在医药制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