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091167号“SUPER WINGS ENGLI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07号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1167号“SUPER WINGS ENGL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6577号“超赢 Superwin”商标、第12878732号“WINGS”商标、第12878730号“wings”商标、第34410161号“WING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外观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675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PER WINGS ENGLISH”与引证商标二、三“WINGS”、“wings”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它们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