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88599号“茶道万里行 FUMEI TEA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036号
申请人:益阳市海纳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8599号“茶道万里行 FUMEI TEA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03435号“FuMei”商标、第7064018号“阜美FuMei”商标、第9957174号“孚美FUMEI”商标、第22677113号“福妹Fumei”商标、第30521104号图形商标、第22240245号图形商标、第5291120号“福梅Fume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微信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已无效。驳回决定中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还认为该标志中“TEA INDUSTRY”译为“茶工业”,用作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葡萄汁、甜食、饺子、茶、补药、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咖啡”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TEA INDUSTRY”译为“茶工业”,用作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