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茶器共生 CHA QI GONG SHE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40200号“茶器共生 CHA QI GONG

    SHE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053号

       

      申请人:厦门艺倍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0200号“茶器共生 CHA QI GONG SHE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3857号“共生”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