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82999号“Keyware(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054号
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2999号“Keyware(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1497830号“Key及图”商标、第5312010号“优 KEY”商标、第5700532号“KEY TECHNOLOGY”商标、第9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129095号“KEY”商标、第9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187566号“KEY AUTOMATION 及图”商标、第14003365号“KEY TECHNOLOGY”商标、第15112854号“键响 KEY SOUND”商标、第17795776号“keyvideo”商标、第19877677号“无敌升KEY王”商标、第20602722号“KEYCOM”商标、第21228049号“KEY TV”商标、第29426940号“云柜 Key14”商标、第35386194号“keystore”商标、第36127361号“科越电气 Key Electrical 及图”商标、第37130904号“KEY及图”商标、第4809963号“KEY autom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六处于宽展期中,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本案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