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UNIMO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2785H号“UNIMO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80号

       

      申请人:NIDEC CONTROL TECHNIQU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2785H号“UNI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2493号“uni gerat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