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92628号“ehomep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93号
申请人: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2628号“ehome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3628号“ehom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融服务”部分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经纪、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