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89873 -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28号 - 申请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898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28号

       

      申请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9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5117号“好优会及图”商标、第6653131号“宝泰BAO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2、申请人所获证书;3、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经纪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担保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