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老果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545977号“老果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938号

       

      申请人:江西老果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5977号“老果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871158号“老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51856号“老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门店开业图片、门店信息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老果农”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谢娜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