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312197号“ANEW GOLF”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907号
申请人:张建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朴振国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29312197号“ANEW GOL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东莞市寮步瑞欣手袋厂的经营者,申请人“ANEW GOLF”商标经期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在高尔夫球袋商品上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7644964号“ANEW GOLF”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ANEW”商标的情况下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东莞市寮步瑞欣手袋厂主体资格证据;
2、商品图片、店铺照片;
3、订单、生产指令单、请款单;
4、东莞市寮步瑞欣手袋厂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8类高尔夫球袋;高尔夫球杆袋;玩具;高尔夫球座袋;钓鱼用具;锻炼身体器械;高尔夫球练习网;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游戏器具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7日止。
二、第37644964号商标系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经审理查明二可知,鉴于第37644964号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且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均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适用要件之一是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袋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中在先使用,因而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亦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谢娜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