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Topix Repleni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361538号“Topix Repleni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906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野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吴宇晖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发公寓栋室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31361538号“Topix Repleni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TOPIX”为美国化妆品领域20余年的品牌,于2018年进入中国市场,“replenix”为其子品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TOPIX”及其子品牌“replenix”结合一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的恶意。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实业公司,其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半年期间内在二十几个类别申请注册180余件商标,远超出其实际经营范围,且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其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明细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类梳洗用制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20日止。
      二、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日,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20类、第28类、第31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拉菲冰”、“高尔基”、“肯尼迪”、“史迪仔”、“福克斯”、“嘉娜宝”、“沃尔沃”等众多知名商标及名人姓名在内的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TOPIX”商标或“replenix”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三、由经审理查明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半年期间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20类、第28类、第31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拉菲冰”、“高尔基”、“肯尼迪”、“史迪仔”、“福克斯”、“嘉娜宝”、“沃尔沃”等众多知名商标及名人姓名在内的多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同时,被申请人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谢娜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