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宝宝厚盾BABYHO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131673号“宝宝厚盾BABYHO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231号

       

      申请人:台州易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31673号“宝宝厚盾BABYH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8302号“Holdbaby”商标、第1308485号“BabyHOOD”商标、第10053215号“Babyhood”商标、第17665143号“Babyh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BABYHOLD”与引证商标一“Holdbaby”在字母构成方面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子;手套(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套服;成品衣;妇女腹带;上衣;围巾;女式披肩;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