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N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015777号“N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831号

       

      申请人:瑞泽恩制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5777号“N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3098号“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63940号“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第34740207号“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013868号“NICE SOLA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第29607478号“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晚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29422615号“NICE”商标,且双方商标不构成唯一对应翻译,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商标信息页、词典释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生物学研究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于2019年7月5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NICE”与引证商标一“NICE”的字母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可译为“美好的”,与引证商标五“美好”文字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