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93859号“ecob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15号
申请人:进成(广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3859号“eco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1268号“eco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申请人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ecobear”与引证商标外文“ecodear”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饭煲;家用加湿器;饮水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空调设备;工业用废水处理池;水净化设备;不是用于美容和卫生的家庭电热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下身用的)坐浴盆;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冲洗设备;浴室装置;冲水装置;抽水马桶;坐便器;马桶座圈”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及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下身用的)坐浴盆;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冲洗设备;浴室装置;冲水装置;抽水马桶;坐便器;马桶座圈”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