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華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20852号“華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30号

       

      申请人:厦门西华学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0852号“華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7595号商标、第4979745号商标、第37877571号商标、第27429059号商标、第27429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