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858524号“宠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43号
申请人:大连宠门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大连恒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58524号“宠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0440号商标、第33874577号商标、第376738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且未形成新的特定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