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152789号“Pie Fac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059号
申请人: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Graham Paul Thornt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8日对第1152789号“Pie Fa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205465号“Pie 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Pie Face”商标经大量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损害了他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易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Pie Face”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引证商标构成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在中国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Pie Face”商标的抢注,是对被申请人原创作品的抄袭。3、申请人大量抄袭其他知名玩具品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被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Pie Face”商标注册证明;
2、相关媒体对“Pie Face”商标的报道;
3、“Pie Face”商标的销售页面和产品介绍;
4、引证商标的产品照片;
5、被申请人与孩之宝公司(Hasbro)签订的经销协议;
6、英国伦敦玩具展会官网介绍;
7、其他在案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后期指定,在第28类“棋盘游戏器具;动作游戏器具;玩具”商品上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于2019年9月2 日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规定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