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CRO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980684号“MICROB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46号

       

      申请人:美克罗巴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0684号“MICRO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在第9类商品上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6077号“MICRO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33354号“MICRO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的第21733353号“MICRO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05327号“MICRO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907205号“MICRO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331602号“GNE LAB MICR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分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8]第0000067871号重审第0000001718号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8]第0000067864号重审第0000001717号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补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在第9类商品上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字母组成相近,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和分析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的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文字部分字母组成相近,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