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金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55067号“金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43号

       

      申请人:大连金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5067号“金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0138975号“金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72456号“金领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无效状态,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培训收据、所获荣誉及宣传材料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文字”金领“,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