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田MORIT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49850号“盛田MORIT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31号

       

      申请人:盛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9850号“盛田MORIT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提交了第1286666号商标、第65410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