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4970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36号
申请人:盛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970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提交了第127968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