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y vi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42612号“by vi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44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2612号“by 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4279号“vivo”商标、第17143937号“VIVO”商标、第19257768号“vivo”商标、第25789300号“vivo”商标、第33933180号“vivo”商标、第5788424号“Bevivo”商标、第5788423号“Bevivo”商标、第7186162号“byvi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至八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三在不予注册复审中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异议决定中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现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by vivo”与引证商标六、七外文“Bevivo”、引证商标八外文“byvir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穿戴式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数器;手表式智能手机;通信传送设备;耳机;扬声器音箱;数字门锁;眼镜;无线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器;电子日程表;光盘(音像);电池;眼镜;表;电子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二、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