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17606号“方大小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403号
申请人:杨士淋
委托代理人:天运知识产权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7606号“方大小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815号、第12077851号、第120921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小食”泛指点心、零食,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方大”,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方大”,且含义无明显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活鲑鱼、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