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675268号“Fi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5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5268号“F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5824号“发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在先基础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且与引证商标共存多年。同时, 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内部通讯装置、手机、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用自拍杆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中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近似外,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335188号“稀 稀范 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08128号“FIND电子书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34679号“FINDCHAT F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88671号“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159743号“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79538号“方天科技 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071016号“FINDW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三、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三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内部通讯装置、手机、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用自拍杆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手机、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用自拍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ind”可译为“发现”,与引证商标一“发现”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机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