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59499号“ORIGINS COFFEE
PROVI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3号
申请人:上海豆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9499号“ORIGINS COFFEE PROV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ORIGINS COFFEE PROVIDER”应理解为“ORIGINS”牌咖啡提供者,结合申请人企业名称,申请商标应理解为“豆源咖啡提供者”。同时,申请商标对应申请人企业英文名称,表示申请人主体信息。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标识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RIGINS COFFEE PROVIDER”可译为“原始咖啡提供者”,因此,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