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SE WHO CARE WEAR HEALING HA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280号“THOSE WHO CARE

    WEAR HEALING HA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2号

       

      申请人:KKS HOLDINGS LLC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280号“THOSE WHO CARE WEAR HEALING  H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中“HEALING  HANDS”并非为具有字典含义的固定搭配词组,按其构成的单词可以翻译为“妙手仁医”、“妙手仁心”,用在“外科手术裤”等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已有多个包含“HEALING”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HEALING”一词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居于显著位置的“HEALING  HANDS”可译为“妙手回春”、“治愈之手”,因此,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医用治疗服装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